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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姻律师:非婚生子女继承财产的比例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138        返回列表

重庆瀚沣律师17318410031 或 023-86827607在古代,非婚生子女是不被认可的,而且地位也很卑微。虽然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健全,但是,由于人们的传统思想,非婚生子女还是备受歧视。在遗产继承的时候,非婚生子女属于继承人?要是可以继承财产的话,那非婚生子女继承财产的比例是多少呢?重庆瀚沣律师为你解析

一、非婚生子女是继承人吗

我国婚姻法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1、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2、养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3、继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4、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不管属于何种形式而生,均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也是继承人。

二、非婚生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不管父母怎样,孩子总是无辜的。私生子也好,非婚生子女也好,在对父母的遗产上面都是享有继承权的,也就是能够作为继承人。而在继承财产的比例上面,一般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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